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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产权转让
外国人在永州就业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须知
出入境管理须知
外商独资企业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 (2)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 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 ①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馆、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③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商业零售批发等); ④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分别报省计委、省商务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涉及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项目,先报送省旅游局、商务厅审查后报省计委,由三委、厅、局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2.需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市州(含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 (2)需要省里综合平衡能源、交通运输、外汇、资金(含境外融资担保)的重点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4)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设施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宾馆、饭店、酒店(包括改造上一、二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国家和省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明确限制发展的项目。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经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3.永州市可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2)其他市州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注册资本最低额(万美元) 300及300以下300至10001000以上至30003000以上 7/10(70%)1/2(50%)2/5(40%)1/3(33%) >210>500>1200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由全体出资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外国(地区)投资人是企业的,为该企业注册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其他经济组织的,为该经济组织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外国(地区)投资人是自然人的,为确认其国籍的国家(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国籍、身份的文件。 以上有关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③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④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⑥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⑦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外各方对董事(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书,中方董事(含外方委派的中方人员)的简历,简历须经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⑨住所证明文件(含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后者为复印件)。 ⑩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通知函; ③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④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⑤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场所使用证明; 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7) 驻在地址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年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银行基本帐户卡、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 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A、请提交下列资料: 1、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交: (1)、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交: (1)、经贸部、省(市)招商局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 (4)、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2、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98年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国家商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财务制度; 4、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科目); 5、 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简历资料;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7、 法人代表手写签名章印模,规格为5X2厘米; B、请填好下列表格: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C、报关专用章统一安排刻制; D、送交专用章印模,缴纳注册登记手续费人民币15元; E、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 A. 请提供下列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1998年以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B、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C、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D、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办理"自理报关备案登记及年审" A、自理报关单位请持下列资料提出申请: 1、 货物国内购销合同,对外销售合同; 2、 根据具体的进出口业务情况,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信用证,加工手册、减免税证明等)。 B、申请获批准后,申领并填妥《自理报关备案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C、将已审批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办理自理报关异地备案登记手续。 1、 填妥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和正本的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3、 报关专用章印模; 4、 《企业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D、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制作关封,交申请单位经办人签收后由其带至异地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备案登记手续。 E、申请单位须在一个月内(自在长沙海关签收关封之日起)将异地海关给予长沙海关的关封回执(内装《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第一联)交至企管科,否则不再接受企业新的自理报关备案登记申请。 F、企业在主管海关年审后到备案地海关年审时,可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书》(有报关员备案的,应同时持已经主管海关年审的报关员证)到备案地海关年审。 G、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年审时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关封后,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手续。 (七)自理报关单位办理"变更《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A、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 向海关提出变更的申请报告; 2、 交还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 商务主管部门或省、市招商局对变更内容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变更后的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变更后的合同、章程; (7)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8) 其它有关资料; 4、 凡变更法人代表均需提交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手写签名章印模、二寸免冠相片一张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B、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发证,收取注册登记手续费15元。 (八)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1、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 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 商务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 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 提交资料: (1) 企业的书面申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务管理部门的批文; (3) "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报关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 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九)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提示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提示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b、帐户变更和注销 1、加盖申请单位公单的业务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商务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提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利润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产生利润企业和拟再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 2、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合法出资(原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的材料。 3、拟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 4、如果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是外汇,还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外汇划转的核准件。 c、发展基金、储蓄基金转增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4、增资前企业的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拟变更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 5、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将一套完整的资料(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复印件)送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办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并领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登记证》,以便今后对企业之检验检疫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相应的财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三)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环保局签署意见,作为立项依据。省直单位批准立项;投资5000万以上;有严重污染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余由市环保局审批。 2、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批准该项目的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产 权 转 让
(一)产权转让形式: 协议转让、拍卖、中介代理、租赁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二)产权转让程序: 1.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双方持有效文书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并办理委托手续。 2.签署合同:转让双方达成意向后,对转让标的评估作价,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办理转让价款结算及产权变更手续。 (三)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其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 (四)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归产权所有者。 2.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除去职工安置费用、支付评估费、成交佣金及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3.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净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和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部分产权转让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出让单位按规定使用。 4.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外国人在永州就业须知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我省《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湖南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适应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湖南省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在永就业管理。 1、简要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外事等有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先办理就业证,再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和一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的职业签证。 2、外国人在湖南就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 聘用意向书; (3) 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须知
(一) 登记手续。企业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二) 申报手续。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 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 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出入境管理须知
(一)、台湾居民办理出入境手续有关程序 1、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居留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签发一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需履行的下列手续: (1)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填写申请表; (4)交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大陆投资贸易或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及在大陆就业人员须提交有效的工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商务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被聘用人员,还须提交聘用证明;在大陆就业人员还须提交被批准在大陆就业的证明;随行的配偶、子女还须提交配偶关系或子女关系证明。 2、办理暂住加注手续 暂住加注的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居留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暂住加注的有效期限,可视其在申请人所持出入境签注有效期内签发6个月至5年有效。 (二)、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有关程序 1、办理返回签证、签证延期、加签、变更手续。具体受理、审批、制作、签发外国人返回签证以及签证延期、加签、变更的机关是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及签证延期、加签、变更需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有效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 (3)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4)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2、办理居留手续。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发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2)填写居留申请表; (3)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三资"企业中方人员申请商务去港澳、商务出国的有关程序 1、商务赴港澳。对年度内纳税80万人民币以上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确有需要的,并且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报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后,备案企业可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可办理"14天一次有效"和一年以下的相应签注,其中申请有效期3个月(含)以下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14天一次有效"的,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制证,其他的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 2、商务出国。企业中方人员因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凭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意见可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发照 |